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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语: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品 名:
酮洛芬胶囊
通 用 名:
酮洛芬胶囊
规 格:
25mg*24粒
单 位:
盒
作用类别:
生产产商:
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一厂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41024847
品牌名称:
产 地:
★剂 型:
胶囊剂
指导零售价:
元
- ★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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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主要成分为酮洛芬。
- ★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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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为肠溶胶囊,内容物为白色粉末。
- ★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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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各种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骨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痛风性关节炎等的关节痛、肿以及各种疼痛,如痛经、牙痛、手术后痛、癌性疼痛等。
- ★用法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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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成人常用量:①抗风湿,一次50mg,一日3~4次。最大用量一天200mg;②治疗痛经,一次50mg,每6~8小时1次,必要时可增至每次75mg。为避免对胃肠道刺激,应饭后服用,整个胶囊吞服。
- ★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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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胃肠道反应较常见,如胃部疼痛或不适、胀气、恶心、呕吐、食欲减退、腹泻、便秘等,严重者可出现上消化道溃疡、出血及穿孔。 2.过敏反应:过敏性皮炎、皮肤瘙痒、剥脱性皮炎、喉头水肿、支气管痉挛(过敏性)等。 3.眼:视力模糊、视网膜出血。 4.心血管系统:心律不齐、血压升高、心悸。 5.中枢神经系统:头晕、头痛、耳鸣、听力下降、精神紧张、精神抑郁、幻觉、嗜睡、四肢麻木等。 6.肝肾:肝损害、肾功能下降、间质性肾炎、肾病。 7.血液系统:鼻衄、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溶血性贫血等。 8.其它:水潴留(体重增加快、尿量减少、面部水肿等)、口腔炎、多汗等。
- ★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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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有过敏者; 2.有活动性消化性溃疡者。
- ★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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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光,密封保存。
-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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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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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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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叉过敏:对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过敏者,本品可有交叉过敏反应。对阿司匹林过敏的哮喘患者,本品也可引起支气管痉挛。 2.有下列情况者应慎用:①哮喘,用药后可加重;②心功能不全、高血压、肾功能不全、肝硬化患者,用药后可加重水钠潴留,甚至导致心、肝、肾功能衰竭。③血友病或其他出血性疾病(包括凝血障碍及血小板功能异常),用药后出血时间延长,出血倾向加重;④有消化道溃疡病史者,应用本品时易出现胃肠道副作用,包括产生新的溃疡; 3.本品为治疗关节炎的对症药物,用药数天至1周见效,酮洛芬肠溶胶囊最大疗效需连续用药2~3周。必须同时进行病因治疗。 4.肾功能不全者应酌情减量。 5.为了减少对胃肠道刺激,可与食物同服或饭后服用。对急需止痛患者,可于进食前30分钟或进食后2小时服药。 6.长期用药时应定期随诊,检查血象及肝、肾功能。一旦出现胃肠道出血、肝肾功能损害、视力障碍、精神异常、血象异常及过敏反应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药、就诊。 7.对实验室检查的干扰:①由于本品对血小板聚集有抑制作用,可使出血时间延长3~4秒;②本品可使血钠浓度降低,血红蛋白及红细胞压积降低;
- 药物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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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酒或与其他非甾体抗炎药同用时增加胃肠道不良反应及出血倾向。长期与对乙酰氨基酚同用时可增加对肾脏的毒副作用。 2.与肝素、双香豆素等抗凝药及血小板聚集抑制药同用时有增加出血的危险。 3.与呋塞米同用时,后者的排钠和降压作用减弱。 4.与维拉帕米、硝苯地平同用时,本品的血药浓度增高。 5.本品可增高地高辛的血浓度,同用时须注意调整地高辛的剂量。 6.本品可增强口服抗糖尿病药的作用。 7.本品与抗高血压药同用时可影响后者的降压效果。 8.本品不应与丙磺舒同用,因后者可明显降低本品肾脏清除率(降低66%)和蛋白结合率(降低28%),导致血药浓度增高,而有引起中毒的危险。(9)本品可降低甲氨蝶呤的排泄,增高其血浓度,甚至可达中毒水平,故本品不应与中或大剂量甲氨蝶呤同用。
- 药物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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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剂量使用酮洛芬肠溶胶囊可能引起呼吸抑制、昏迷惊厥、胃肠道出血、低血压、高血压、急性肾衰竭等。
- 药理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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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为芳香基丙酸衍生物,属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本品除抑制环氧合酶外尚有一定抑制脂氧酶及减少缓激肽的作用,从而减轻炎症损伤部位疼痛感觉。因缓激肽与前列腺素一起可引起疼痛。缓激肽还可引起子宫收缩,故本品用于痛经,主要是通过抑制缓激肽,从而抑制子宫收缩和镇痛而起到疗效。本品尚有一定的中枢性镇痛作用。急性毒性试验结果:大鼠经口LD50为101mg/kg。
- 药代动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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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易吸收。与食物、奶类同服时吸收减慢,但吸收仍较完全。一次给药后约0.5~2小时血药浓度达峰值。血浆蛋白结合率为99%(老年人可较低)。T1/2为1.6~4小时(平均3小时),60%于24小时内自尿中排出,主要以葡萄糖醛酸结合物形式排出,以原形物排出可达10%。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者其清除率下降22%~50%。
- 儿童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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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明确。
- 老人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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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应用本品时血浆蛋白结合率及药物排出速度可减低,导致血药浓度升高及半衰期延长,因而需注意剂量调整。尤其大于70岁者,开始可用半量,如无效且耐受好,可逐渐增加至常用量,但应密切监护。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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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应用。
- 药品本位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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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0301200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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