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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语 :
★剂 型 :
颗粒剂
品 名 :
依托红霉素颗粒
通 用 名 :
依托红霉素颗粒
作用类别 :
规 格 :
75mg(7.5万单位)*10袋
单 位 :
盒
生产产商 :
广东新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4022180
品牌名称 :
新峰
产 地 :
指导零售价 :
元
- ★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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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剂
- ★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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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分:依托红霉素。
- ★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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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品作为青霉素过敏患者治疗下列感染的替代用药: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等所致的急性扁桃体炎、急性咽炎、鼻窦炎;溶血性链球菌所致的猩红热、蜂窝织炎;白喉及白喉带菌者;气性坏疽、炭疽、破伤风;放线菌病;梅毒;李斯特菌病等。
2、军团菌病。 3、肺炎支原体肺炎。 4、肺炎衣原体肺炎。 5、其他衣原体属、支原体属所致泌尿生殖系感染。 6、沙眼衣原体结膜炎。 7、厌氧菌所致口腔感染。 8、空肠弯曲菌肠炎。 9、百日咳。 10、风湿热复发、感染性心内膜炎(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口腔、上呼吸道医疗操作时的预防用药(青霉素的替代用药)。
- ★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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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光,密封保存。
- ★用法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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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成人一日1-2g分3-4次,儿童每日按体重20-30mg/kg分3-4次,详见说明书。
-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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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标准WS1-(X-504)-2003Z
- ★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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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胃肠道反应有腹泻、恶心、呕吐、中上腹痛、口舌疼痛、胃纳减退等,其发生率与剂量大小有关。
2、肝毒性少见,患者可有乏力、恶心、呕吐、腹痛、发热及肝功能异常,偶见黄疸等。 3、大剂量(≥4g/日)应用时,尤其肝、肾疾病患者或老年患者,可能引起听力减退,主要与血药浓度过高(12mg/L)有关,停药后大多可恢复。 4、过敏反应表现为药物热、皮疹、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等,发生率约0.5%~1%。 5、其他,偶有心律失常,口腔或阴道念珠菌感染。
-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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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 ★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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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红霉素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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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叉过敏:对一种红霉素制剂过敏时,对其他红霉素制剂也可过敏。
2、服用本品后出现ALT,AST,AKP,胆红素等高者较服用其他红霉素制剂为多见。 3、溶血性链球菌感染用本品治疗时,至少需持续10日,以防止急性风湿热的发生。 4、慢性肝病,肝功能损害者慎用。 5、肾功能减退患者一般无需减少用量。 6、因不同细菌对红霉素的敏感性存在一定差异,故应做药敏测定。 7、对诊断的干扰:红霉素可干扰Higerty法的荧光测定,使尿儿茶酚胺的测定值出现假性增高。血清碱性磷酸酶,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的测定值均可能增高。 8、本品可通过胎盘而进入胎儿循环,且孕妇服用本品后出现肝毒性反应的可能性增加,故孕妇不宜应用;红霉素有相当量进入母乳中,哺乳期妇女应用时宜暂停哺乳。
- 药物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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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品可抑制卡马西平和丙戊酸等抗癫痫药物的代谢,导致其血药浓度增高而发生毒性反应。与芬太尼合用可抑制后者的代谢,延长其作用时间。与阿司咪唑或特非那定等抗组胺药合用可增加心脏毒性,与环孢素合用可使后者血药浓度增加而产生肾毒性。
2、本品与氯霉素和林可酰胺类有拮抗作用,不推荐同时使用。 3、本品为抑菌剂,可干扰青霉素的杀菌效能,故当需要快速杀菌作用如治疗脑膜炎时,两者不宜同时使用。 4、长期服用华法林的患者应用本品时可导致凝血酶原时间延长,从而增加出血的危险性,老年病人尤应注意。两者必须同时使用时,华法林的剂量宜适当调整,并严密观察凝血酶原时间。 5、除二羟丙茶碱外,本品与黄嘌呤类药物同时使用可使氨茶碱的肝清除减少,导致血清氨茶碱浓度升高和(或)毒性反应增加。这一现象在合用6日后较易发生,氨茶碱清除的减少幅度与本品血清峰值成正比。因此在两者合用时和合用后,黄嘌呤类药物的剂量应予调整。 6、本品与其他肝毒性药物合用可能增强肝毒性。 7、大剂量本品与耳毒性药物合用,尤其肾功能减退患者可能增加耳毒性。 8、与洛伐他汀合用时可抑制其代谢而使血浓度上升,可能引起横纹肌溶解;与咪达唑仑或三唑仑合用时可减少两者的清除而增强其作用。
- 药物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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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
- 药理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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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属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为红霉素丙酸酯的十二烷基硫酸盐,对葡萄球菌属,各组链球菌和革兰阳性杆菌均具抗菌活性。奈瑟菌属,流感嗜血杆菌,百日咳鲍特氏菌等也可对本品呈现敏感。本品对除脆弱拟杆菌和梭杆菌属以外的各种厌氧菌亦具抗菌活性;对军团菌属,胎儿弯曲菌,某些螺旋体,肺炎支原体,立克次体属和衣原体属也有抑制作用。本品系抑菌剂,但在高浓度时对某些细菌也具杀菌作用。本品可透过细菌细胞膜,在接近供位("P"位)处与细菌核糖体的50S亚基成可逆性结合,阻断了转移核糖核酸(t-RNA)结合至"P"位上,同时也阻断了多肽链自受位("A"位)至"P"位的位移,因而细菌蛋白质合成受抑制。本品仅对分裂活跃的细菌有效
- 儿童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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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 老人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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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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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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