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语 :
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剂 型 :
颗粒剂
品 名 :
利巴韦林颗粒
通 用 名 :
利巴韦林颗粒
作用类别 :
规 格 :
50mg*12袋
单 位 :
盒
生产产商 :
海南皇隆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113127
品牌名称 :
产 地 :
指导零售价 :
元
- 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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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bavirin Granules
- ★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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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可溶性颗粒,味甜。
- ★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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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主要成分为利巴韦林。
- ★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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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适用于呼吸道合胞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肺炎与支气管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
- ★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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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在干燥处保存。
- ★用法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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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用温开水完全溶解后口服。1.用于病毒性呼吸道感染:成人一次0.15g,一日3次,连用7天。2.用于皮肤疱疹病毒感染:成人一次0.3g,一日3~4次,连用7天。
- 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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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 2010年版二部
- ★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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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巴韦林最主要的毒性是溶血性贫血,在口服治疗后最初1-2周内出现血红蛋白下降,其中约10%病人可能伴随心肺方面副作用。治疗前后及治疗中应频繁监测血红蛋白,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已经有报道伴随有贫血的患者服用利巴韦林可引起致命或非致命的心肌损害,故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2.在利巴韦林有关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一般全身不良反应有:疲倦﹑头痛﹑虚弱﹑乏力﹑胸痛﹑发热﹑寒战﹑流感症状等。神经系统症状:眩晕;消化系统症状有食欲减退,胃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度腹泻﹑便秘﹑消化不良等;肌肉骨骼系统症状有肌肉痛﹑关节痛;精神系统有失眠﹑情绪化﹑易激惹﹑抑郁﹑注意力障碍﹑神经质等;呼吸系统症状有呼吸困难﹑鼻炎等;皮肤附件系统出现脱发﹑皮疹﹑瘙痒等;另还观察到味觉异常﹑听力异常表现。
-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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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 ★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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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2.孕妇禁用。3.禁用于有自身免疫性肝炎患者。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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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进行血常规(血红蛋白水平﹑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液生化(肝功能﹑TSH)检查,尤其血红蛋白检查(包括在开始前﹑治疗第2周﹑第4周)。对可能怀孕妇女每月进行怀孕测试。2.严重贫血患者慎用,有地中海贫血﹑镰刀细胞性贫血患者不推荐使用利巴韦林。有胰腺炎症状或明确有胰腺炎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具有心脏病史或明显心脏病症状患者不可使用利巴韦林。如使用利巴韦林出现任何心脏病恶化症状,应立即停药给予相应治疗。3.肝肾功能异常者慎用。肌酐清除率
- 药物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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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巴韦林可抑制齐多夫定转变成活性型的磷酸齐多夫定,因此,利巴韦林与齐多夫定同用时有拮抗作用。
- 药物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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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剂量可致心脏损害,对有呼吸道疾病患者(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哮喘患者)可导致呼吸困难、胸痛等。
- 药理毒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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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为广谱抗病毒药。其作用机制主要是抑制次黄嘌呤核苷脱氢酶,阻断次黄嘌呤核苷-磷酸向黄嘌呤核苷-磷酸的转化等作用,从而抑制核酸合成,阻止病毒复制。
- 药代动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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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口服后很快被吸收,在60分钟内血药浓度达到峰值。进入体内后,经磷酸化生成具有活性的代谢产物-利巴韦林单磷酸。消除相半衰期(t1/2β)约为24小时。利巴韦林能滞留于红细胞中,主要由肾脏排泄,仅有少量随粪便排出。
- 儿童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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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缺乏详细的研究资料。
- 老人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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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进行充分的65岁以上老年患者临床研究。在老年患者中使用利巴韦林发生贫血的可能性大于年轻患者,老年人肾功能多有下降,容易导致蓄积,不推荐老年患者服用利巴韦林。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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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充分的动物研究证实利巴韦林有明显的致突变和胚胎毒性(在低于人体用量的1/20时即可出现),利巴韦林会引起胎儿先天畸形或死亡,在治疗开始前,治疗期间和停药后至少6个月,服用利巴韦林的男性和女性均应避免怀孕,可能怀孕者应采用至少两种以上避孕方式有效避孕,一旦怀孕应立即告知医生。2.孕妇禁用利巴韦林。少量药物经乳汁排泄,因为对乳儿潜在的危险,不推荐哺乳期妇女服用利巴韦林。